消防行政办事事项包括: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和消防备案事项。消防行政许可事项需要携带申请资料到消防受理窗口办理,消防备案事项可以在厦门市消防网站上进行。详情如下:
一、消防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标准: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办理范围】
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1)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1)设有前款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办理流程】申请人向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员查验申请材料→受理员出具书面凭证→受理员交业务部门办理→申请人法定期限内领取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许可
【办理范围】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乡村建设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办理流程】申请人向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员审核申请材料→受理员当场作出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
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3.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和用火用电制度(原件);
4.甲、乙双方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原件);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施工现场平面图和文字形式表示,标明消防车道和消防器材);
6.施工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办理范围】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办理流程】申请人向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员查验申请材料→受理员出具书面凭证→受理员交业务部门办理→申请人法定期限内领取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原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消防备案事项的办理程序和标准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办理范围】除需办理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外,其他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工程(不含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它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陆厦门市公安局消防局网站在“消防办事大厅” 系统中根据提示录入备案信息→打印备案凭证→被确定为抽查对象→到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员查验申请材料→受理员出具书面凭证→受理员交业务部门办理→申请人登陆备案系统“公告信息”栏查询检查结果。 2.申请人登陆厦门市公安局消防局网站→在“消防办事大厅” 系统中根据提示录入备案信息→打印备案凭证→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无需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一式两份);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办理范围】除需办理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外,其他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工程(不含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它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陆厦门市公安局消防局网站→在网站“消防办事大厅” 系统中根据提示录入备案信息→打印备案凭证→被确定为抽查对象→到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员查验申请材料→受理员出具书面凭证→受理员交业务部门办理→申请人登陆备案系统“公告信息”栏查询检查结果。
2.申请人登陆厦门市公安局消防局网站→在“消防办事大厅” 系统中根据提示录入备案信息→打印备案凭证→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无需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一式两份);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原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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