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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消防验收办事指南浏览数:1186次
消防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一)备案范围、时限和方式除需要申请消防设计审核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消防竣工资料报公安消防大队,由消防大队通过贵州消防网 “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办事大厅”系统。
(二)备案抽查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 公安部令第 119号)。 (三)申报条件备案后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备案表(单位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需按手印);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指定代理人的,要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单位授权委托书; 3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4、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5、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6、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7、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8、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备案流程
(五)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 |